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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生产许可证

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

 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、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化妆品卫生规范》、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》    

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办理流程

1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级市场监管局化妆品监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。

2市级化妆品监管部门自接受变更许可事项申报资料之日起,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。通知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申报资料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。

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上述申报资料之日起,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符合要求的,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;不符合要求的,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出具《补正资料通知书》,补正资料符合要求的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;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无正当理由,自告知之日起,超过30日不补正资料的,视为自动放弃申请。

 4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,30日内完成申报资料审查,并及时进行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场审查。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。审批通过的,向申请人核发变更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。审批未通过的,通知申请人,说明理由,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级化妆品监管部门。

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有效期:5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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